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芳綾(原名吳欣蓓)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然查本件起訴
日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
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該標準於113年12月30
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其
尚應補繳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