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已
依聲請函詢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下稱楊梅地政事務所),有關
本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業據楊梅地政事務所回函附
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繼承比例表。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均勿省略)及異動索引。
四、載明被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遺產範圍之起訴狀並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