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458號
CLEV,114,壢簡,458,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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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慧嫺
被 告 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咪可思啾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佳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咪可思啾芭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6,919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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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咪可思啾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