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322號
CLEV,114,壢簡,322,2025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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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322號
原 告 黃祺翔

被 告 丁治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08元由被告負擔,並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於於民國110年3月出廠,此有 公路監理資料在卷可稽(見個資卷),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 即113年10月18日,已經過3年8月,而上開機車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137,350元(其中工資為4,500元,其餘為零件 ),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其請求之零件部分,其 中10萬元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其僅就剩餘37,350元部分求償 (其中4,500元為工資,其餘32,850元為零件),並提出發票 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6頁),是原告上開機車所受損害 中,其中10萬元部分已由保險公司理賠而產生法定債之移轉 甚明,是本件原告僅就尚未理賠之部分請求,亦非無據。又 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 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經查,上開機車之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經折舊計算後 剩餘3,281元(計算式如附表),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 用加計工資部分,合計得請求之金額應為7,781元(計算式: 3,281+4,500=7,781),是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又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4,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嗣原告於本院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37,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 第44頁反面),是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僅不及變更案號,故關於訴訟程序及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是就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至原告溢繳超出1, 000元之部分,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 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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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2,850×0.536=17,608第1年折舊後價值  32,850-17,608=15,242第2年折舊值    15,242×0.536=8,170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242-8,170=7,072第3年折舊值    7,072×0.536=3,791第3年折舊後價值  7,072-3,791=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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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