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281號
CLEV,114,壢簡,281,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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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81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徐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李哲旭

法定代理人 李兆欣
邱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謝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改
用通常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
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1款、第5項、第6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伊起訴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符合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且伊請求項目非少,
被告更與伊爭執與有過失,被告可能因此聲請交通鑑定,伊
另將聲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顯見本件訴訟有案情繁雜之情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
額10倍以上,且兩造當前爭點為:1、聲請人交通費用之支
出與本件相對人李哲旭之騎乘行為間,有無因果關係?2、
聲請人支出之醫療器材費用為何?3、聲請人支出之醫療器
材費用是否與本件相對人李哲旭之騎乘行為間,有無因果關
係?4、聲請人損害範圍是否包含看護費用?5、聲請人損害
範圍如包含看護費用,其費用金額應如何?6、聲請人具體
受有不能工作損失之期間為何?7、聲請人機車修復費用經
計算折舊後應如何?8、聲請人是否受有衣物破損之損害?9
、聲請人是否受有勞動能力減損?10、聲請人請求之精神慰
撫金金額是否適當?11、聲請人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其過
失比例如何?12、聲請人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強制險理賠金
額?且目前僅有聲請人聲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再者,即便
將來兩造對於過失比例有所爭執,需聲請交通事故鑑定,此
在在均為一般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常態爭議
,並為相對人所否定有何案情繁雜之情形,聲明人復未具體
釋明本件有何案情繁雜而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性
,尚難認本件已達案情繁雜之程度。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
無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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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