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83號
CLEV,114,壢小,83,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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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李維浚
被 告 洪芸妗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居桃園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84元,及分別依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
示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5,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2,056元 113年9月11日 2 33,628元 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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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