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697號
CLEV,114,壢小,697,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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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6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徐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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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