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曾照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56元,及其中新臺幣44,228元自民國
103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