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554號
CLEV,114,壢小,554,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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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554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被 告 張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涵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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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