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214號
CLEV,114,壢小,214,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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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洪國育
被 告 王少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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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