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2087號
CLEV,113,壢簡,2087,2025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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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王瑋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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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