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劉得彥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葉育欣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垽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量
訴訟代理人 陳秉澤
被 告 劉邦訓
訴訟代理人 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後段記載「原告應補償被告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新臺幣20萬5,457元;原告應補償被告劉邦訓新臺幣27萬3,943元;被告垽赫建設有限公司應補償被告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新臺幣247萬7,004元;被告垽赫建設有限公司應補償被告劉邦省新臺幣330萬2,673元。」,應更正為「原告應補償被告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新臺幣267萬5,031元;原告應補償被告劉邦訓新臺幣356萬6,613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5行至第15行記載「並由原告補償被告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20萬5,457元(計算式:8,560萬1,000×(1/32)×(553/7200)=20萬5,457,小數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補償被告劉邦訓27萬3,943元(計算式:8,560萬1,000×(1/24)×(553/7200)=27萬3,943,小數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由被告垽赫公司補償被告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247萬7,004元(計算式:8,560萬1,000×(1/32)×(6667/7200)=247萬7,005,小數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補償被告劉邦省330萬2,673元(計算式:8,560萬1,000×(1/24)×(6667/7200)=330萬2,673,小數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應更正為「又依鑑定報告775地號,面積2,992.64平方公尺,核定價格為8,560萬1,000元,則被告劉邦訓面積為124.69平方公尺,應受補償金額為356萬6,613元(計算式:8,560萬1,000×124.69/2992.64=356萬6,613,小數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則被繼承人劉邦省面積為93.52平方公尺,應受補償金額為267萬5,031元(計算式:8,5
60萬1,000×93.52/2992.64=267萬5,031,小數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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