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謹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廖王城
劉賜廖(已歿)
廖修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不動產坐落新北市汐止區
,依首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