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995號
SJEV,114,重補,995,202506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9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倉豪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9萬3,355元(含本金91,92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1,374.06元、違約金57.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