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812號
SJEV,114,重補,812,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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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婕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下同)75,947元(含本金75,719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227.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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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