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鄭堡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語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