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608號
SJEV,114,重補,608,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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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劉元豪



原 告 吳俊儀
原 告 謝偉
原 告 翁浩倫


原 告 郭紫瑩
原 告 林冠廷
原 告 呂月珠
原 告 顏銘伯
原 告 林志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元豪
原 告 徐義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晟祐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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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