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096號
SJEV,114,重補,1096,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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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鑫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5,829元(含本金65,541元、起訴前已
發生之利息288.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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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