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091號
SJEV,114,重補,109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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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宏普賓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奎瀚
訴訟代理人 邱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苡家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5,
8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萬5,831元) 1 利息 11萬5,831元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1/365) 6% 19.04元 小計 19.04元 合計 11萬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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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