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078號
SJEV,114,重補,107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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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宥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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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