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4年度,54號
SJEV,114,重聲,54,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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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連彥睿



相 對 人 留瑞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114年度重簡字第553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
所提起之確認之訴,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禁止重複起
訴之規定,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此有該裁定在
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駁
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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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