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14年度,107號
SJEV,114,重簡調,107,202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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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張凱琦即時語企業社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微風南京專櫃契約書,請求相對
人履行契約,而該契約書第21條已約定,因簽訂或履行本契
約所生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
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對相對人聲
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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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