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杜秋妘
被 告 吳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