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939號
SJEV,114,重簡,939,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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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939號
原 告 胡哲仁
被 告 林保璋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
蕭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住所地,有
送達證書存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
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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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