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752號
SJEV,114,重簡,752,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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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752號
原 告 吳曼瑄

被 告 黃友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02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51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本於當事人對於訴
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8日當庭表示認諾且同意原告之請求, 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 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 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 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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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