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531號
SJEV,114,重簡,531,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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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531號
原 告 THONG IAM SUKANYA(中文名:蘇亞)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張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就應繳納之裁判費雖聲請訴
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重救字第9號裁
定駁回聲請並於同年5月14日確定在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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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