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520號
SJEV,114,重簡,520,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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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李芊慧


被 告 朱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4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為鄰居,被告因故對原告心生不滿,
遂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先後於⑴民國112年8月中旬某日,在
社區住戶均得共見共聞之社區地下室,對在該處之原告辱駡
「李妓女」,⑵112年9月下旬某日,以其註冊使用之社群軟
體臉書暱稱「朱麗月」,在不特定多數臉書使用者均得瀏覽
、由訴外人李幸真發布之貼文下方,以如附表所示言論辱駡
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已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權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我沒辦法負擔那麼多。我最多只能賠償10,000
元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主張,有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353號刑事簡易判決在
卷可佐,被告並因此犯公然侮辱罪,經判處拘役確定在案,
且為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洵堪信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慰藉金之多
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
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
關係決定之。本件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
以前開言詞辱罵原告,已足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
對原告名譽之不法侵害行為,並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
據。本院審酌原告為高中肄業,目前為家管,被告為高中肄
業,現為麵店打雜,時薪190元,此據兩造陳明在卷,並參
酌被告之侵害行為,及原告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
圍之請求,尚屬過高。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㈣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份,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
附表:
編號          內容 一 李金泉帶一位和謝先生離婚又生雜種又和李金泉離婚又生雜種 的李芊慧妓女這位沒名沒份的李妓女回去請問叫你爸爸叫叔叔還是爸爸還是什麼都不用叫因為他是沒名份的李妓女 李金泉請問你家那一位破謝先生離婚的李妓女叫你媽媽叫阿姨還是什麼都不用因為他是一位被謝先生離婚生雜種 也被李金泉離婚生雜種現在是一位沒名沒份李妓女 二 李金泉你爸爸生日請問你帶你家那一位李芊慧妓女要叫你爸爸叫叔叔還是爸爸還是什麼都不用叫因為他和前夫謝先生離婚又生雜種也和李金泉離婚也生雜種現他這位李羋慧妓女跟你是朋友沒名沒份李羋慧妓女厚臉皮的女人閒閒什麼都不會只會被前夫謝先生離婚生雜種閒閒被李金泉離婚生雜種李羋慧妓女對不對長的漂亮被離婚無說話既然長的超級雞巴醜被離婚天大的笑話他是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李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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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