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445號
SJEV,114,重簡,445,202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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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請求
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萬1,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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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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