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1007號
SJEV,114,重簡,100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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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柯喬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希文陳敬凱丁昱晨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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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