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玟
被 告 施雯萱
露妮.拔路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施雯萱、露妮.拔路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
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施雯萱、露妮.
拔路兒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施雯萱、露妮.拔路兒如以新臺幣
玖仟捌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雯萱、露妮.拔路兒(下分稱其名,合稱被告等2
人)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無正當
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施雯萱於民國104至105年就學期間邀同露妮.拔
路兒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共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1,356元,並約定借
款應于施雯萱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如借款利息之利率標準
及被告之負擔範圍。詎施雯萱僅清償部分本息後,竟違約未
依約繳款,迄今共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等2人應
連帶給付9,897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等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保證書、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法/個金)、就學貸
款動支明細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
29頁)。且被告等2人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則
原告本件請求,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其9,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等2人如以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同法第78條、第8 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等2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附表: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5萬1,356元 9,897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1月19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4年1月20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依金管會金檢意見,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清形(年息): ⒈ 111年09月28日,年息百分之1.40。 ⒉ 111年12月21日,年息百分之1.525。 ⒊ 112年03月29日,年息百分之1.65。 ⒋ 113年03月27日,年息百分之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