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733號
SJEV,114,重小,733,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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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73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邱至弘
被 告 黃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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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