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6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廖健宇
廖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廖建宇」之記載,應更正為「
廖健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