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張伃萱
訴訟代理人 胡啟宏
被 上 訴人 郭彥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