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508號
SJEV,114,重小,508,2025060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伃萱

訴訟代理人 胡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彥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