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339號
SJEV,114,重小,1339,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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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何雨謙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為證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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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