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簡調字,114年度,1075號
SJEV,114,重司簡調,1075,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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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陳伯睿橘子白攝影工作室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習瑞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向其請求之犬隻死亡之損害賠償過高,爰聲請調解,惟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
調解標的價額,即「相對人向聲請人請求犬隻死亡之損害賠償費
用與聲請人主張合理之賠償費用間之價差」,並按此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本裁定不得異議。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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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