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小調字,114年度,2036號
SJEV,114,重司小調,2036,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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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炫斌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盧炫斌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之戶籍址現設於新北○○○○○○○○,且聲請狀上所記載之相
對人地址係相對人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前之戶籍地址,足見
相對人之住所已經不明,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
與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可供送達
之處所不明,揆諸前開規定,可認本件調解聲請,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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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