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全字,114年度,37號
SJEV,114,重全,37,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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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珮琪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書宸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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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