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516號
SJEV,113,重簡,2516,2025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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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德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昇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
4年6月11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月19日提出民事請求
調查證據狀中載明「請廢除一審判決前半段判決」等語,堪認其
係對上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並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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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