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沛婕
上列上訴人與何淑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
25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