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109號
SJEV,113,重簡,1109,202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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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陳○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鴻(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鄭○如(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
院113年度重簡字第1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萬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適用民國114年1
月1日之後新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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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