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3年度,14號
SJEV,113,重建簡,14,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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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事事如意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晴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鄭力綱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0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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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事事如意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