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事事如意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晴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鄭力綱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0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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