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61號
原 告 陳振銘
訴訟代理人 陳義勛
被 告 官秋菊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1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
27日16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