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2年度,1號
KMEV,112,城簡,1,20250523,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1號
原 告 翁福林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被 告 翁正順
翁彩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陽夢麟
歐陽憶梅
被 告 翁興國
楊繡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家事非訟
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應將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辦理分割,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翁文都
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宣告於民國45年7月1日
下午12時死亡,其配偶亦已死亡,其有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
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
定遺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經訴外人翁明興向本院聲請選任
翁文都之遺產管理人,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8號受
理中。是於前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原告本件主張
尚無法特定對造當事人,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