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7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乙○○ 住○○縣○○鄉○○村0鄰000號
居○○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5 月27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洪毓良
書 記 官 高千晴
通 譯 曾雅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甲○○
被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分六期,自民國一一
四年六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前五期每月給
付壹萬貳仟元,最後一期給付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
為匯款至原告(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04號、戶名: 甲○○) 之帳戶;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
○日生、
行使負擔,改由被告單獨任之。
三、未成年子女戊○○之扶養費由原告負擔,未成年子女丁○○
之扶養費由被告負擔,兩造互不請求各自所照顧之
子女扶養費。
四、兩造之前離婚協議書有關車牌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2004年份、廠牌國瑞) 歸原告之約定部分,原告同意上
開車輛交由被告取得,原告不再主張請求被告交付上開
車輛。
五、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原告同意被告在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晚上七點前
至原告住處將未成年子女丁○○接回同住。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高千晴
法 官 洪毓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備註:
*有關家事事件「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
助、姓氏變更、親子關係更正等」,應於調解筆錄、和解筆錄
、合議裁定成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
錄或合議裁定」、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政機關辦理
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需同時換發身分證者,併附2年內符合身分證格式相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