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88號
KSYV,114,家親聲,8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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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相 對 人 丁○○


非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甲○○、丙○○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
養費各新臺幣(下同)1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及後段規定,屬定期
給付之請求,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查未成年子女甲○○係於000年0月00日出生,
現年8歲餘,自114年2月1日起至其成年期間尚有約9年7個月(共1
15個月),是此部分程序標的金額為1,840,000元(計算式:16,0
00元×115個月=1,840,000元);未成年子女丙○○於000年00月00日
出生,現年5歲餘,自114年2月1日起至其成年期間尚有約12年餘
,應以10年計算,是此部分程序標的金額為1,920,000元(計算
式:16,000元×12個月×10年=1,920,000元),以上合計為3,760,0
00元(計算式:1,840,000元+1,920,000元=3,760,0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3,000元。㈡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
墊扶養費480,0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
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
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500元。綜上,聲請人應
繳納之程序費用合計為4,500元(計算式:3,000元+1,500元=4,5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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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