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柯雅文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