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暫字,113年度,146號
KSYV,113,家暫,146,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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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34號
113年度家暫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OOO


非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聲 請 人 OO


非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 當事人戶籍資料可參,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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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