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黃香迪(京股)
失 蹤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於
民國113年7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檢察官,失蹤人甲○○(年籍如主文 所示,下稱失蹤人)於民國110年7月7日失蹤,當時已滿 94歲,迄今生死不明,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110年7月7日起失蹤,迄今生死 不明之事實,有高雄○○○○○○○○檢附之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殯葬、入出境、健保、所得查詢資料為證,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失蹤人為80 歲以上者,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 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110年7月7日失蹤,至113年7月7日為止,計3年, 依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