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348號
債 權 人 吳岱璇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莯恩即林沄臻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所 有之車輛及於第三人國軍臺南財務部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債權人已陳明查無車輛所在地,而該第三人國軍臺南財 務部係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